2015年初,我國LED企業相關產品被指控侵犯了美國克里公司擁有的8件專利權,再次成為“337調查”的對象。“337調查”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果符合條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將啟動對被訴產品的調查,若調查認為侵權成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可以向海關發出排除令,禁止該項產品進口。本文通過選取其中兩件專利作為示例,利用檢索工具分析其專利有效性,對此次“337調查”涉案專利進行解讀和分析,以期為涉案的國內LED企業提供應對建議。
“337調查”勢頭兇猛
2015年1月12日,LED巨頭美國克里公司(Cree)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指控美國進口以及美國國內市場銷售的相關LED產品以及LED制作方法侵犯了其專利權(專利號分別為:US6657236B2、US6885036B2、US6614056B2、US7312474B2、US7976187B2、US8766298B2、US8596819B2、US8628214B2),要求啟動“337調查”,并請求發布排除令和禁止令。本案的強制應訴方為:美國Feit Electric公司、中國Feit Electric公司、美國Unity Microeletronics公司等。
這是LED領域的第二次“337調查”。此前在2008年2月20日,美國紐約州的發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發光二極管(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極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產品進行“337調查”。中國有6家應訴企業,最終中方企業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同意中國企業繼續向美國出口涉案的LED產品,但中國企業需要進行賠償。
前后兩次涉及LED的“337調查”的重要區別是:2008年調查申請人是高校教授,其目的是獲得一定經濟補償,要價不高,容易達成和解協議。而2015年調查申請人為美國克里公司,其是美國最大的LED制造商,此次“337調查”的真實目的是為了保護其在美國的LED產業份額,阻止其他企業進入美國LED市場,故和解可能性不大;即便和解,和解費用也會較高。
深入檢索尋找證據
此次“337調查”的涉案專利共8件,筆者選取了其中兩件專利US8596819B2和US7312474B2作為示例,進行檢索和深入分析,發現了可能證明這兩件專利權無效的證據。
首先是US8596819B2專利。該專利涉及的是一種照明裝置和照明方法,其發出光效至少為每瓦特60流明的光。該專利的照明裝置結合了白LED燈的高效、長使用壽命、可接受的色溫、良好的顯色指數、良好的對比度、寬的色域等特點。該專利共包括67項權利要求,美國克里公司提出的“337 調查”申請,依據的是權利要求1-4、6-12、19、22-28、52-59。其中,權利要求1、22、23、52為獨立權利要求。通過檢索,筆者找到了影響專利權有效性的相關的文獻:US2006/0068154A1公開了一種包括LED芯片204的發光裝置,該裝置的流明效率可大于200流明/瓦,該流明效率考慮了一系列效率損失,例如從插座輸入的效率、裝置的光通量的損失以及總的封裝效率等。因此,筆者認為涉案權利要求1-4、6-12、19、22-28、52-59相對于US2006/0068154A1不具備新穎性或者創造性。
其次是US7312474B2專利。該專利涉及的是一種三族氮化物基LED,共包括21項權利要求,其中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和20,皆為產品權利要求。美國克里公司提出的“337 調查”申請中,依據該專利中的權利要求1-3、6-7、15-21所要求保護的內容。通過檢索,筆者發現了影響專利權有效性的文獻CN1292934A。
CN1292934A公開了一種LED,包括第一種氮化物半導體膜和第二種氮化物半導體膜交錯層疊形成的具有超晶格結構的n側多層膜層,位于n側多層膜層上的由非摻雜的GaN構成的勢壘層以及非摻雜的In0.4Ga0.6N構成的阱層交錯層疊所形成的有源層,以及位于n側多層膜層下方的的n型摻雜的n側接觸層。因此筆者認為涉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1-3、6-7、15、18-21相對于CN1292934A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多措并舉積極應訴
在遭遇“337調查”時,企業應積極應訴,并制定正確應對策略。首先,分析是否侵權。在應對“337調查”時,企業首先應分析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通過技術對比,判斷自己采用的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是否相同。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主要關注“內在”證據,即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專利審查過程。“外在”證據如發明人證言、詞典等僅供參考。另外,其他涉案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也十分重要,在調查程序中,涉案企業的所有書面、電子及錄音文件都可能作為證據。
其次,做好專利有效性分析。不管是試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還是應對專利訴訟,對涉案專利的檢索分析(尤其是無效檢索)是基礎性、關鍵性工作。在面對“337調查”時,應訴方應積極調查分析涉案專利的情況,特別是涉案專利的有效性,綜合考慮訴訟成本、勝訴可能性、潛在市場前景后選擇應對策略。尤其是涉案專利有效性分析,在應訴階段應予以重視。另外,無效證據的查找工作應盡量交由專業的專利服務公司負責,以提高證據查找的效率。
再次,關注專利預警,出口前做好規避設計。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在出口產品前需要重視專利侵權風險評估工作,做好規避設計,盡可能避免卷入糾紛。為避免技術成果侵犯他人專利權,企業在技術研發、產品出口等各個階段都應該密切關注相關專利信息。研發時保持對專利信息的關注,以避免重復研發以及做好規避設計。在產品出口美國之前進行全面的美國專利檢索,如果發現相關無法規避的專利,可以通過獲得許可或直接購買專利后再進入美國市場的方式,或者將產品市場轉向其他沒有此項專利保護的國家和地區,以避免侵權風險。
最后,重視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布局。在出口到國外市場后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如果僅做到“見招拆招”,那也就只做好了“盾”的工作。除此以外,還應做好“矛”的準備,這樣才能主動出擊,贏得更多的主動權。所謂“矛”就是加強專利申請和布局,提升企業專利實力,在應對侵權訴訟或“337調查”時,有“專利彈藥”進行抗衡。而專利布局不是僅僅申請專利那么簡單,重要的是提升每件專利的質量,使每件專利保護范圍盡量放大,進一步形成打擊競爭對手和防止競爭對手進行專利規避的專利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